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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司注销的时候,账面上还有应收账款没有收回,是否涉税?

时间:2024-10-24     

济宁营业执照注销,济宁公司注销代办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涉税问题目前主要是参考下列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因此: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是否涉税?主要看看是否有股东是否有清算所得、再就是看看账面上是否有利润及盈余公积?

  因此,账面上的应收账款若是无法收回成为损失的,不涉税。若是收回的应收账款清算给股东的,超过投资款的部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注意:

  好多会计认为,公司注销的时候,只要是账面上有利润一定要按照分红缴纳个税,这个虽然在实操中确实存在个税的风险问题。

  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是否涉税,首先看的是股东是否有清算所得?只有当清算所得超过投资款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是注销的时候没有清算所得,即便是账面上有利润也不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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